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在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试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拿地即开工”审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前期试点经验,根据市场主体的需求,市工改办制定了《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结合你局职责提出修改意见,于3月11日中午12:00千以正视函件反馈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电子版发至122493280@qq.com。
联 系 人:裴二龙
电 话:0911-7092408,13669117923
传 真:0911-7092403
征集时间:2021-3-11至2021-3-25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巩固改革试点成果,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全市“六稳”、“六保”工作发挥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发〔2019〕11号)》《延安市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函〔2019〕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在总结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始终将工程项目建设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抓手,大胆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有效整合审批资源,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延安市中心城区(北至河庄坪、碾庄、青化砭一线,南至三十里铺,东至郑崖村,西至裴庄),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基本原则
(一)延安市中心城区、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范围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保护项目和涉及民生的产业类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按照市规委会决定,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无不良记录,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开辟“绿色通道”。
四、改革措施
(一)推行“容缺受理 告知承诺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容缺受理 告知承诺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暨建设项目已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还在优化调整阶段,企业投资项目拿到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由项目单位自愿申请,按照“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要求,对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前必要前置条件作出相应承诺,审批局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待项目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所有承诺前置要件事项后,经审批部门审查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因项目单位未按照告知承诺进行建设或者项目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勘察设计、评价评估等各项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二)实施清单式管理,精准审批。强化项目前期策划,制定土地、环境控制指标等要素优先保障项目清单。按照项目类型、投资规模,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定市、区两级规委会审查权责清单,明确审查权限,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作为审批局审批项目依据和标准,避免多头对接,提高审查效率,确保项目快速审批、精准审批。同时也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三)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办、代办服务。健全工程建设项目专办、代办制度,建立“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项目单位要固定3-5名工作人员,由审批局负责业务指导培训,熟练掌握审批流程和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职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报建工作。审批局安排专人“一对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若干代办员,负责以下工作:解读最新的审批制度改革举措、政策和法规动态调整以及相关事项的变动情况,提供精准的审批咨询服务;针对具体项目特性,提前介入,统筹考量项目的各个要素,预定最佳的审批路径和审批流程;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报批材料、相关表单,并按相应的报批流程进行报批。
(四)推行区域评估,共享共用评估结果。先期在新区推行区域评估,新区的建设项目审批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以便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速度,确保项目快速落地建设。在新区试行取得经验后,在高新区、南泥湾等区域逐步推广。
五、保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制度,推动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联动常态化,共同研究解决审批、监管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分为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组织。专题联席会议由审批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联络员会议由审批局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全过程无缝对接。
(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监管部门要夯实责任,加大项目的监管特别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信息档案,对不履行承诺或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送相关信息,以便审批局及时掌握、准确判断、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形成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严格审批的“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格局和“审管分离不分家、审批监管共促进”的工作格局。
(三)信用监管机制。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和联合奖惩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对守信主体降低门槛受理,对“黑名单”主体限制受理,科学运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附件1: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改进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依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服务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的制度。
第三条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公示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拿地即开工”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行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但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核准、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商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制作,在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申请人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二)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三)准予审批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需要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的期限;
(五)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承诺所填写的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二)承诺已经知晓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审批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承诺愿意承担不履行承诺、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经告知承诺事项实施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由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审批和监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度的,审批和监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审核。
第十三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以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工程南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专业监管平台的信息交互,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附件2: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 序号 | 告知承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 1 |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审批局 | 企业投资项目 |
| 2 | 初步设计审查 | 市审批局 | 政府投资项目 |
| 3 | 人防设计条件审查 | 市审批局 | 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 |
| 4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市审批局 | 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