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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关于确认洛川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示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09 16:39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和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洛川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按照《中共洛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洛川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的通知》(洛编发〔2026〕1号),确认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陕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具体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特此公示。

洛川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7月9日